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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安装独立烟感和简易喷淋

发布日期:2023-09-14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云南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以及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二)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每月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以上证书方可上岗,熟悉和掌握机构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设施功能及操作规程,熟悉机构的火灾报警程序及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在室内显著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四)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五)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收到火警信息后,应迅速通知相关部位值班人员现场确认,确认发生火情后立即报火警,然后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及时排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报警信息,不能排除的立即向主管人员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七)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等报警信息情况处理和值班记录;对监控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对监控中心的查岗指令及时应答;

(八)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九)定期登录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用户服务系统,查询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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